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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誘女童拍裸照囚32個月

男子誘女童拍裸照囚32個月

一名男子利誘十一歲女童拍裸照及性交,又恐嚇對方會把裸照上載到互聯網,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刑事恐嚇等十項罪名成立,判監兩年八個月。

任職煤氣安裝技工的34歲被告黃兆康,被押送到區域法院聽判。

法庭裁定他促使未滿十六歲人士製作色情物品、煽惑未滿十六歲人士作出嚴重猥褻行為、刑事恐嚇及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十項罪名成立。

案情指,被告08年9月在網上聊天室,認識當時只有十一歲的女童X。X因為要錢還債,在被告利誘下,多次把自己的裸照傳送給對方。被告又要求與X發生性行為,甚至恐嚇她會把裸照上載到互聯網,後來X部分照片被上載到討論區,警方拘捕被告。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郭啟安判刑時表示,在被告家中找到129張女童X的照片,淫褻程度令人咋舌。

被告利用女童不成熟、不懂保護自己及要錢應急的弱點威迫利誘,手法卑劣,對女童造成巨大的心理壓力,慶幸女童最終無應約,無與被告發生性行為,否則罪行會更嚴重。

法官不接受被告稱,忘記女童X的實際年齡。而為了反映對被告行為的不齒及保護未成年兒童,只接納被告認罪為減刑理由,十項控罪共判入獄兩年八個月。

法官又告誡沉迷玩電腦的人士,不要受虛擬世界的影響而犯罪,要謹記所作所為會受道德及法律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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