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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判剛果享外交絕對豁免權

終院判剛果享外交絕對豁免權

剛果民主共和國被美國基金公司追討債務的案件,終審法院在人大釋法後作出裁決,判剛果勝訴。剛果享有外交絕對豁免權,毋須在香港接受審訊及賠錢。

剛果被追討八億元債務一案,促使終審法院首次主動就基本法中關外交豁免權的條文,提請人大釋法。

人大常委會在8月通過釋法,香港要跟隨中國,行使國家絕對豁免權,即是說,剛果民主共和國不能夠成為被告。

終審法院頒布的判詞指,根據基本法第158條,人大釋法後,香港法院在判案時要以此為準。香港必須跟從中央,奉行絕對豁免權,不能偏離,因此任何涉及主權國或外交行為的案件,香港法院都無權審理,所以裁定剛果民主共和國上訴得直,毋須在香港接受審訊及賠錢給基金公司。

之前反對釋法的常任法官包致金,及非常任法官馬天敏,在判詞中亦重申立場,堅持人大釋法是不必要,又指即使剛果享有絕對豁免權,在這宗案件都不適用。

案件源於80年代,剛果因為發展水電工程,欠下美國基金公司約八億港元債務。08年,美國的公司獲悉國企中國中鐵,在剛果投資採礦,於是入稟本港法院,要求中鐵用支付給剛果的錢來還債,被判敗訴。

上訴庭去年推翻原審裁決,認為案件屬商業糾紛,剛果只有「限制性豁免權」,但中央政府、中國中鐵及剛果均認為,案件屬外交事務,應享有絕對豁免權,剛果於是上訴至終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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