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指,國安案件被捕人即使羈留期間被限制見律師,仍享有緘默權,執法機關不會誘使疑犯招供,又指23條的認罪刑期扣減將按本地法庭慣例處理。
23條立法後,警方取得法庭手令下可對國安案件被捕人延長羈留14天,期間有權限制被捕人見個別律師,或在羈留首48小時完全不准見任何律師。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接受本台專訪,強調執法機關不會誘使被告進行招供。
林定國:「這48小時內仍然絕對百分百尊重被羈留人士保持緘默權,這個與無罪推定很有關係,不能夠沒有律師,執法機關就誘使他說話,獲得證據拿去法庭。相信執法機關不會做這些事,不會做這些如此傻的事,明知違反規則讓人有藉口,證據又得物無所用,還會被法庭批評,不會發生這種事。」
過往有國安法案件被告認罪,無法獲得法庭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林定國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由本地立法,有別於人大頒布的香港國安法,法院可以繼續行使酌情權,扣減認罪被告的刑期。
林定國:「呂世瑜的案件,大家明白即使法庭願意給予三分一(刑期扣減),原來會低於法定最低刑期,當然會有衝突存在,一定要尊重國安法。但在新的本地法例中,都沒有最低刑期,不會有這個問題存在,但是否代表認罪一定獲三分一(刑期扣減),都並不是,要說清楚,法庭說得很清楚,這只是一般性的指引。」
新法例列明,違反國安法的囚犯,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該人不會再危害國安,否則不會因為行為良好就獲得三分一刑期扣減。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指,有關新規定同樣適用於現時正在服刑、涉及國安法的囚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