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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政府就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的修訂刊憲,規定根據細則發出的凍結財產通知書,在法律程序待決期間依然有效。
根據細則,保安局局長可發出凍結財產通知書,保存涉案財產及防範財產被用作危害國安,通知書有效期最長兩年。新修訂明確規定通知書在法律程序待決期間仍然有效,直到程序完結為止。
政府指今次屬技術性修訂,範圍相當狹窄,只針對通知書有效期,並無改變發出通知書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