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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人大常委去年底釋法,訂明海外律師來港參與國安法案件,須先取得行政長官證明書,政府擬根據釋法內容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計劃今年第一或第二季提交立法會。
現時法院可以用專案方式,認許沒有香港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大律師處理案件,律政司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第27條,就任何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包括民事、刑事或其他性質,海外律師可否參與,法院須先取得行政長官證明書,逐案處理。
證明書將認定該大律師就案件執業或行事,會否涉及和不利國家安全,如果認定會,法院不得就該案認許他為大律師。
律政司認為是體現人大常委會去年底就港區國安法作出解釋的精神。立法建議對法治、獨立司法權及訴訟各方選擇法律代表和接受公平審訊的權利無不利影響,無剝奪被告權利,而自港區國安法實施以來,只有一宗相關申請是涉及國安法案件。
政府正諮詢司法機構和兩個法律專業團體,計劃盡快在今年第一或第二季提交立法會。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早前獲終審法院批准,就國安法案件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辯護,其後人大就港區國安法第十四及四十七條作出解釋,指不具香港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若擔任國安法案辯護人,要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