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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時任行政總監黃偉強違反租契,欺詐科技園罪成,分別被判監5年9個月及21個月。法官批評黎智英以傳媒機構作「保護傘」行事,聯同其他人一同犯案亦是加刑因素。
黎智英及黃偉強在判刑後,由囚車押送離開區域法院,現場有特警及多架警車戒備。
二人被控隱瞞科技園公司,容許力高顧問公司使用位於將軍澳工業邨的蘋果日報大樓,違反租契指定印刷用途。
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指,案件並不複雜,但嚴重性不輕,是有計劃和有組織、年期久遠的欺詐行為,所涉控罪逾17年,指即使黎智英認為他無處理租契的角色、認為案件是商業糾紛,但他在公司有重要職能,即使他「日理萬機」,亦不可作為抗辯理由。
法官指,早在1998年雙方簽訂正式租契前,力高已遷入辦公室,使用蘋果日報大樓,享有租金優惠、方便營運,租約及租金都獲得保障,亦為黎智英帶來私人利益,大樓水牌上無列出力高公司,亦無人在科技園每六個月的巡查時提及力高公司的存在。
他又批評黎智英以傳媒機構作「保護傘」行事,在違約事件曝光後,除了力高,還有10多間公司遷出蘋果日報大樓,認為科技園在保護傘下不敢貿然行事或突擊巡查,甚至採取「違規三部曲」,而他聯同其他人一同犯案,亦是加刑因素,判黎智英監禁5年9個月、取消擔任公司董事資格8年及罰款200萬港元,他需要在3個月內清還,否則會加監12個月。
法官表示,黃偉強角色較輕,自稱只是聽命行事,但積極參與,可說是「明目張膽」犯案,濫用政府批出的土地,令承租人受益,判囚21個月。
法官又批評科技園作為契約執行者,有責任確保承租人遵守租契,卻任由承租人的指示撰寫查冊報告,是自我矮化、投鼠忌器。
法官又強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使是傳媒大亨,亦不代表在第四權下不會犯法,案件性質是簡單的欺詐罪,他亦無意在政治層面作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