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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2019年10月灣仔反蒙面法示威,十一人被裁定暴動罪成,還柙至下月七日判刑。法官指被告現身暴動現場,壯大人群聲威,鼓勵他人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暴力行為,已須負上刑責。
十一名被告在親友陪同下到區域法院聽取裁決。他們被控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一帶參與暴動。
法官林偉權裁決時指,各被告被搜出保鮮紙、口罩、索帶等,認為他們蓄意裝備參與示威,並曾在前線因人潮緩慢散去,未能及時離開才被警方捉著,絕對不是路過及旁觀。他又不接納第五被告解釋當日到該區裝修,放工時因嗅到催淚煙才帶上護目鏡、口罩及頭巾。
法官又指沒有證據證明各人曾有暴力行為,但就算他們到場後沒有出過一句聲,選擇留下成為暴動一分子,壯大人群聲威,鼓勵及支持其他暴動者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已須負上刑責,裁定十一人暴動罪成,而其中七名被告因被捕時戴口罩或防毒面罩,被裁定身處在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成。
另外,第九被告褲袋內藏有一支雷射筆,法官指肯定他想用來照射警方眼睛,對他們造成功能性傷害,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成立。
其中四名被告是21歲或以下,法官質疑暴動屬於嚴重罪行需判處數以年計的監禁,判入勞教及更生中心並不合適,只准許3名18及19歲被告索取教導所報告,案件押後兩周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