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五人被控前年十月在灣仔參與暴動,被裁定罪名不成立,但使用蒙面物品罪名成立。
其中三名被告由囚車押送到法院,他們與另外兩人被控前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跟軒尼詩道交界範圍參與暴動。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認為,當日下午的確有暴動發生,但單憑與在場示威者一起逃走,不足以顯示該名逃走人士是畏罪逃跑,有可能是因為警方加速驅散時來勢洶洶而爭相走避。
法官不接納五人是無辜途人,縱然針對五名被告的環境證供相當強,但未能作出唯一及無可抗拒的推論。五人當天親身參與暴動不能裁定終審法院所指「延伸的共同犯罪計劃」或協助、教唆其他示威者參與暴動,裁定他們暴動罪不成立,但違反禁蒙面法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