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四人被控前年十月一日在荃灣參與暴動罪成,法官形容案件是一場小型戰爭,涉及嚴重暴力及針對執法人員,量刑須具阻嚇力,四人判監4年3個月至4年8個月。
四人由囚車押抵區域法院,案情指四人前年國慶日在荃灣海壩街縱火和堵路,以及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和磚頭。
法官練錦鴻判刑時形容,案件是一場小型戰爭。雖然雙方武力上不對等,但警方受到紀律及媒體監察,相反示威者不受約束,利用人數眾多去逃避法律責任,依賴社會部分人的默許及警方的克制容忍;又稱不清楚他們當日示威為了爭取甚麼。
法官不接納首被告陳珩解釋於行人路上縱火,是表達對政權不滿和希望得到外國注意,批評其行為不顧他人性命和安危。
法官又指,環境證據只顯示其餘三名被告陳金國、李振文及郭小琴在場協助,助長示威者聲勢,基於夥同犯罪原則,刑罰相同,而案件涉及嚴重暴力及針對執法人員,量刑須具阻嚇力,以四年半為量刑起點。
陳珩暴動罪及縱火罪分期執行,合共監禁4年8個月,而考慮陳金國及李振文有良好紀錄,郭小琴患上創傷後遺症,三人獲減刑一至三個月,分別判監4年3個月及4年5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