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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薄熙來上訴理由無事實根據

法院指薄熙來上訴理由無事實根據

前重慶市委書記薄熙來案終審宣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判薄熙來貪污、受賄、濫用職權三罪成立,無期徒刑。薄熙來提出十五點上訴理由,法院認為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

載著薄熙來的車輛早上10時前到達,警方以水馬劃出記者區,封路範圍較一審時更大。

中央電視台中午前,即庭審後大約一小時播放片段,薄熙來聽判決時,面帶笑容,不時點頭示意。

法院的二審裁定書表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共提出15項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法院逐一反駁,全部不予採納。

薄熙來質疑谷開來作為案中關鍵證人,但她的作證能力存疑,又不願出庭作供接受質證,不應採納。

法院表示,谷開來殺人犯罪時患有精神障礙,但司法鑑定的意見書表明,其辨認能力完整,具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翻看她作證的錄影片段,認為有明確認知,表達清晰,語言流暢,情緒穩定,表明有作證能力。

控辯雙方皆要求谷開來出庭;但對方拒絕,根據刑事訴訟法,被告人配偶拒絕出庭,法院是不能強制出庭作證。

薄熙來另一主要上訴理據,是指他當初認罪是因為受到辦案人員壓力。

但法院指出,根據刑事訴訟法,只有使用肉刑或變相肉刑,或者精神上受劇烈疼痛或痛苦方法,迫使被告人違背意願作供,才算以刑逼供。

薄熙來承認,辦案人員沒有這樣做,而供認犯罪材料都是自主做出的,所以有關證據是來源合法。

高級法院維持原判,貪污,受賄、濫用職權三項控罪成立,判處無期徒刑。

薄熙來聽審完畢被庭警帶走時,顯得步伐不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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