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加強反貪腐力度,但北京市反貪部門發現,近年辦理的貪污賄賂案件中,出現經代理人行賄受賄的新型犯罪模式,為偵查工作帶來一定困難。
所謂行受賄代理人,是指國家工作人員不直接收受賄賂,而是通過自己信任的人,間接收受財物,再由自己支配。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分析近年的貪污賄賂案件,發現親朋好友是最常見的行受賄代理人。不少個案中,代理人會以自己的帳戶,或成立私人公司代收賄款,再轉交受賄人。
2010年,某機關房管部門領導魏某,利用主管房屋開發建設的職權,接受一些房地產企業的高額賄款,及價值90萬元人民幣的汽車。在受賄過程中,魏某安排自己的朋友王某,成立私人公司收受所得的利益。受賄人與代理人沒有直接接觸,增加偵查難度。
而另一宗06年的案件,副局級幹部黃某,接到朋友徐某的電話,說自己兄弟的公司因事被調查,希望黃某幫忙疏通關係。事成後,徐某將合共存有二百多萬元人民幣的數十張銀行卡交給黃某。這些卡都是用無業人士的身份證辦理,黃某只要知道密碼就可以隨意消費,法律上不屬於他的個人資產,難以取證。
當局指,代理人不只是收受賄賂的工具,亦逐漸成為幫助國家工作人員出售權力,尋找受賄機會的經紀人。他們又發現,由於擔任政府招標項目評審的專家學者,掌握內幕信息,而退休幹部,就在工作時建立了龐大的關係網,以上兩者都是受歡迎的代理人人選。
根據內地法律,為國家工作人員作中介人,助他們收受賄賂,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介紹賄賂罪。如果過程中,有獲利行為,還可能成為受賄罪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