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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俊仁漏報公司股份監委會不建議處分

何俊仁漏報公司股份監委會不建議處分

立法會議員何俊仁被指漏報持有一家公司股份,立法會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認為投訴成立,但沒有證據顯示他是蓄意漏報,因此委員會不建議處分。

立法會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去年收到一名市民投訴,指何俊仁08年連任立法會議員申報利益時,蓄意隱瞞他持有一間公司的股份,擔任董事及透過公司持有物業。

委員會發表報告,引述何俊仁解釋,該公司持有一項物業及兩部汽車,供其弟一家使用,並沒有其他投資。

何俊仁曾經答應將股份轉讓給弟婦,一直沒有辦妥手續,但他記錯以為自己已轉讓股份,因此沒有申報,向監察委員會致歉。

委員會認為,何俊仁漏報持有公司股份的投訴成立。由於該公司並沒有實質業務,與他身為立法會議員的角色沒有利益衝突,亦沒有證據顯示,何俊仁是蓄意漏報,因此決定不建議處分。

至於另外兩項投訴,則因為何俊仁並非受薪董事,以及所持股份不多於五成,毋須申報土地及物業利益,委員會認為他並沒有違反議事規則。

何俊仁表示接受報告批評,日後會盡量小心避免再犯。

何俊仁在去年連任填寫利益申報表時,申報自己是公司董事,委員會認為他並非受薪董事,其實毋須申報,顯示他缺乏應有的謹慎,會誤導公眾。

委員會認為,公眾對立法會議員行為標準期望不斷提高,議員不應將申報個人利益視作例行公事,輕率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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