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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修正《動物保護法》 惡意棄養亦屬虐待

台灣修正《動物保護法》 惡意棄養亦屬虐待

【Now新聞台】台灣修訂《動物保護法》,惡意棄養及不餵飼動物亦屬於虐待行為,最高可被判監禁兩年及罰款200萬元新台幣。

台灣的立法院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的修正案由以往只有針對以暴力傷害、不當使用藥物等行為才被定義為虐待,加入「不作為」條款,即惡意棄養及不餵飼而導致動物遭受傷害,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喪失功能納入虐待範疇,違者最高可被判囚兩年,兼罰款二十萬至二百萬元新台幣不等。

針對捕捉動物的相關條文亦有所修訂,全面禁止使用捕獸器、麻醉槍以外的其他槍械、毒物或腐蝕性物質等方法來捕捉動物,違者會被罰款1.5萬至7.5萬新台幣不等。

當地有獸醫表示,有些主人只是因為失去新鮮感就棄養寵物,相信加強罰則會起到阻嚇作用。有動物救援組織表示,今年至今已發現逾20宗流浪貓狗因被捕獸器夾到而受重傷甚至死亡的個案,估計未被發現的個案可能高達過百宗,呼籲政府重視情況並積極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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