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美國總統特朗普:「我在此全面特赦你,今天我將特赦一對非常俊朗的火雞。」
美國總統有權特赦的,何止火雞。
美國總統的特赦權力,源自美國憲法第二條,有權赦免犯下聯邦罪行的罪犯,唯一彈劾案除外,而赦免誰人,由總統單方面定奪,國會或法院不可過問或干涉。理論上總統在這方面,可以為所欲為。美國赦免制度包括五類:全面特赦、大赦、減刑、緩刑、免除罰金。
追根溯源,美國開國元勳1787年,將總統特赦權寫入聯邦憲法,目的是讓總統更有效平定動亂,和制衡司法機關,彌補不公義判決。首任美國總統華盛頓,首次運用赦免權,赦免發起「威士忌起義」農民,起平亂作用;南北戰爭期間,林肯赦免一批同情南方人士;越戰後,卡特特赦當時逃避兵役的人,均有助修補國家撕裂。但亦有一些爭議例子。1974年,福特特赦因水門事件下台的尼克遜,而尼克遜根本未有被起訴,「未告先赦」。
總統卸任前的特赦更為敏感,老布殊92年,赦免捲入軍售伊朗醜聞的國防部長,及克林頓特赦他參選的金主富商里奇,被批評為不恰當。
美國總統特朗普:「今天我作為總統,運用行政赦免權全面特赦,特赦陸續有來。」
特朗普任內特赦四十多人,相對歷任總統較「忍手」,但這幾十人當中,近九成與他有私交或政治聯繫。近日有傳他打算卸任前,特赦家人和親信,甚至自己,而可能秘而不宣,因為法例沒規定總統特赦需要向外公布。美國歷來不曾有總統「自我赦免」,同時憲法亦沒有明文禁止這樣做。
美國國父之一漢密爾頓在《聯邦黨人文集》,這樣解釋總統赦免權的初心:「人性化政策,不會讓特赦的良好特權性質,顯得尷尬或受束縛」;又指將這樣的權力,交給一個謹慎且理智的人——即總統,較為適合。有權用盡?還是有權慎用?網開一面?抑或縱容犯罪?可能一線之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