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立法會就議員提交的議事規則修訂兩度尋求法律意見,均認為建制派提出將立法會全體委員會的法定人數降至20人不符合基本法第75條。不過,建制派外聘的法律意見則認為,立法會所有委員會都可以透過議事規定,自行設定法定人數,並沒有牴觸基本法。
38名建制派及10名民主派議員分別提交修訂,修改45項議事規則。立法會就此尋求外界法律意見,當中最具爭議的是,建制派提出將立法會全體委員會的法定人數由不少於全體議員一半,大幅降低至20人。
向立法會提供法律意見的資深大律師何沛謙認為,基本法75條列明,立法會會議的法定人數不少於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意思明顯涵蓋整個立法會會議,包括全體委員會階段,沒有爭議的空間。而在全體委員會階段,委員要就草案的修訂逐項辯論及投票,是立法程序中重要和必要的部分。回歸前的立法局亦是採用相同標準,設定法定人數。
另外一名御用大律師Lord Lester亦指,即使基本法第七十五條無明確提到全體委員會,但法定人數亦應與立法會相同。
不過,建制派向立法會前法律顧問馬耀添尋求的法律意見就不同。馬耀添認為,立法會的全體委員會只是處理部分立法功能,法定人數無必要與大會看齊。馬耀添又指,立法會有不同形式的委員會,它們的法定人數都是透過議事規則列明。
立法會星期五內會將會討論議事規則委員會,處理過的議員修訂完成討論後,議員可提出將修訂提交立法會大會,最快於下月6日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