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否決押後處決,被指在22年前謀殺警員的死囚戴維斯,最終被注射毒針處決。由於案件人證、物證都不足,惹來國際爭議,戴維斯行刑前一刻仍然堅稱,自己是無辜。全球近百萬人聯署聲援,教宗本篤十六世、美國前總統卡特都幫口求情。姑勿論戴維斯有無殺人,案件引起爭議的原因是,有疑點。
警方一直找不到兇器,也沒有指模,DNA 或血液樣本,證明戴維斯與案有關。警方只是憑現場找到的彈殼,以及目擊證人的口供,指戴維斯是兇手。
但9名證人中,其中7名後來都改口供,表示是受到警方壓力,才指證戴維斯,甚至有人說聽過另一個人承認自己是兇手。當年有份判戴維斯死刑的3名陪審員,更承認判斷錯誤,但多年來戴維斯多次上訴都無用。
有分析指,是與美國的反恐及有效死刑法有關。美國國會在1996年,通過這條法例,規定一旦裁決死刑,即使出現新證據,或者死囚提出證明無辜的證據,聯邦法院都不能介入。法例原意是加快死刑執行程序,避免案件積壓。
而根據佐治亞州法例,證人改變供詞,不能成為啟動重審的充分理由,令戴維斯在州的上訴法院中受挫。
一線生機出現在09年,美國最高法院50年來首次指令一名聯邦法官舉行聽證會,聽取戴維斯提供的新證據,但該名法官認為,新證據欠說服力,維持原判。
案件拖拉超過20年,檢控官堅持已經找到真兇,反指聲援戴維斯的人不了解案情,只是反對死刑。無論如何,戴維斯已成為國際爭取廢除死刑的象徵,叫人反思是否應該維持死刑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