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人大常委會除了審議香港的政改報告外,還有多項議程,當中包括修訂廣告法。在北京,到處可以見到明星代言的產品廣告,不過日後明星要代言,限制就更多。
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審議廣告法修訂草案,規定明星代言廣告產品前,自己要先使用過,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例如台灣明星汪東城,沒有生理需要使用衛生巾,根據新規定,他不可以再代言衛生巾廣告。
就算真的使用過,例如是化妝品、護膚品,若產品驗出含有害成分,再證明到是損害消費者權益,代言人或須負法律責任。
好像2006年,江西消費者狀告劉嘉玲涉虛假廣告,日後將有法可依。而代言明星如果明知或大概知道廣告造假仍推薦產品,除了要沒收廣告收入,更要罰款一至兩倍的廣告收入。
草案又新增規管保健食品及醫療廣告的準則,限制胡亂引用所謂專家證明;而煙草廣告亦不能隨處展示。
有評論認為,廣告法修訂為明星代言戴上緊箍,亦是中國法治的一場國際接軌。不過,有律師指,要由代言人舉證辯解,執行上可能有困難。
中國現行的廣告法在1995年開始實行,經過近二十年,內容追不到社會發展。國家工商總局早前表示,待人大常委會審議及通過後,會爭取新修訂的廣告法在年內推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