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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爆炸品案主腦判囚18年 另外兩被告囚16年8個月

2020年爆炸品案主腦判囚18年 另外兩被告囚16年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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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爆炸品案主腦判囚18年 另外兩被告囚16年8個月

【Now新聞台】2020年爆炸品案,3名被告串謀爆炸罪成,主腦何卓為判囚18年,另外兩人判囚16年8個月。法官陳仲衡判刑時表示,被告對公眾安全造成潛在危險,視人命如草芥,而且沒有悔意,判刑須反映社會對這類罪行的厭惡。

3名被告由囚車押送到高等法院。

本案是律政司第二宗引用《反恐條例》檢控的案件。案情指,他們在2020年1月至3月,在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和羅湖站東鐵車廂引爆爆炸品,亦計劃在將軍澳尚德邨停車場引爆,經陪審團審訊後裁定3人《反恐條例》主控罪不成立,交替控罪串謀爆炸罪成。

法官陳仲衡判刑時表示,三名被告長時間犯案,行為變本加厲、食髓知味,被告計劃在尚德邨放置的炸彈殺傷力極高,明顯會導致人命傷亡,對公眾安全造成潛在危險,如同向社會宣戰,法官認為本案在同類罪行中達最嚴重程度,判刑須具阻嚇性,反映社會對這類罪行的厭惡。

法官指,首被告何卓為是案件主腦,不接納他有與串謀切割關係,同意控方心理專家報告指他沒有悔意,重犯機會高,判囚18年,加上他在緩刑期間犯案,需要另加6日刑期,分期執行。

至於在明愛醫院放置炸彈的李嘉濱,以及設計尚德邨炸彈的張家俊同樣沒有悔意,量刑起點定於17年,考慮他們初犯,減刑4個月,判囚16年8個月。

法官亦不接納被告聲稱被捕時遭警員插贓,認為被告想置警察於死地,視人命如草芥。

三名被告聞判時表現平靜,他們所犯的控罪最高刑期是監禁20年。

本案審訊歷時163日,除了罪成的3名被告,另外5名被告全數脫罪,其中何培欣和周皓文申請訟費,法官認為他們自招嫌疑,拒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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