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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條例附例|林定國:提供假證供可在內地發生 須例外設域外效力

國安條例附例|林定國:提供假證供可在內地發生 須例外設域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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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條例附例|林定國:提供假證供可在內地發生 須例外設域外效力

【Now新聞台】立法會特別內會通過成立小組委員會審議國安條例兩項附例。有議員在小組中,關注為何只有提供虛假或誤導資料罪行有域外效力。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指,法例一般都沒有域外效力,由於提供證供可在內地發生,所以要有例外。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主席李慧琼:「有不同意見的請舉手,如果沒有不同意見的話,我們同意陳健波副主席提議的安排,讓相關附屬法例可以盡快展開審議工作。」

立法會內會通過成立小組委員會審議附屬法例,委員會由去年審議23條法案的原班人馬組成,由廖長江和陳克勤分別擔任正、副主席。會議在內會完結後兩小時隨即召開。

就附例把國安公署單獨佔用的履職場所劃為禁地,有議員關注若有市民經過禁地拍照,會否誤墮法網。

立法會議員(選舉委員會)管浩鳴:「市民拍照或想『打卡』,你知道現時很流行,有否問題?」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拍個照、『打卡』,沒有任何意圖做間諜行為、沒有意圖妨礙別人或進去,我看不到會構成罪行。但亦有個情況,有些人是刻意在旁邊用長距離望遠鏡拍攝寫字樓的窗戶中,人家在做甚麼,情況就不一樣,這是意圖問題。」

附例新增的六項罪行中,只有在遵從法律文書時提供虛假或誤導資料才有域外效力,有議員問到為何只有一項罪行有域外效力。

立法會議員(商界第二)廖長江:「其他五項罪行沒有域外效力原因為何?」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啟動了55條之後,我們整個審訊都會在內地人民法院指定的法院處理。如果提供證據是會在內地發生,若發現他給完證據後原來是假,但是那個人可能已回港,那怎麼處理?是不是沒有法律後果?你又不可以把它送回內地審,因為那件事已經不是內地管轄權之內的事,所以製造這個例外,其他條款只不過是因應我們一般原則及視乎情況。」

有議員關注若公務人員不按公署要求提供協助會有何罰則,保安局表示,有機會涉及不遵從法律文書或違反公務員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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