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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首宗被控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的案件,男被告向法院申請保釋及人身保護令。
被告唐英傑由囚車押送到高等法院。
代表被告的大律師黃瑞紅引述港區國安法第42條指,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危害國家安全,否則不得准予保釋,而在字典中「繼續」有接續不斷的意思,即意味被告要認罪及承諾以後不再犯,才達到保釋的門檻,條文對被告不公平。
法官周家明稱,條文未必是針對被告的控罪,亦可解作被告未曾做過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代表律師黃瑞紅重申,案件尚在申請保釋階段,法庭不可能就被告的行為下結論。
被告涉嫌在七月一日駕駛插上「光復香港」旗幟的電單車衝向警員,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中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