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下周公布新一份施政報告,立法會指,無法律訂明行政長官必須親身到立法會宣讀施政報告,但若果未能做到,應先諮詢立法會。
鄺俊宇:「如果特首最後決定用視像方式發表施政報告,到底是否合法?因為根據議事規則第13條《發表施政報告》中第1A條寫得很清楚,『向立法會發表施政報告』。」
立法會法律顧問馮秀娟:「我們看看歷史,是自1948年開始,殖民地時代的總督他首次向立法局發表施政報告,由當時開始,每次政府的行政首長向立法會發表施政報告,都是親身向立法局或立法會讀出施政報告。按這樣的傳統,如要用第二個方法去做,我覺得至少可能應諮詢立法會。」
立法會秘書長陳維安:「我們的安排並沒如報道所指,要求議員或安排議員去聽或看一些錄像,我們沒這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