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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放寬收購所需進行物業估值要求

證監會放寬收購所需進行物業估值要求

證監會落實,放寬對收購持有重大物業權益的公司,進行物業估值的要求。

證監會原本規定,對物業資產佔總資產帳面值,超過一成半的公司,進行收購或者證券交換,必須就有關物業進行估值。

證監會認為,這會對公司構成沉重負擔,建議將有關進行物業估值的要求,只局限於買賣兩方屬關連人士的交易。另外,證監會修訂規則,在配售交易中,確認買方獨立性的責任,不屬於證監會執行人員,而是由財務顧問及代理人承擔,執行人員可以在交易完成後,向買方獨立性作出查詢。有關修訂即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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