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無綫電視業務總經理陳志雲涉貪案發還區域法院重審。
控方說,法官不能以「無綫曾經准許陳志雲收取報酬出席活動」,便等同每次均毋須申報,認為並非合理辯解,但法官認為,若無綫不知情是有違常理。
陳志雲在審訊後離開法院,另一被告叢培崑亦有出庭。案件由原審法官潘兆童處理。這次重審的重點,是陳志雲09年出席奧海城活動收取報酬,卻沒有通知上司,是否有合理辯解。
控方說,陳志雲的唯一原因是要刻意隱瞞,無綫知道陳志雲會出席,亦不等於容許他收錢。法官在原審裁決時,無足夠證據支持陳志雲有合理辯解,所以不可以因此判他們無罪。
但法官質疑,為何無綫曾經八次批准陳志雲,收取外間工作酬金,今次會不批准?控方則指,今次節目由無綫製作,不會批准陳志雲額外收錢。
但法官不同意,認為按商業運作常理,奧海城臨時加插志雲飯局的環節,雙方應有共識要加錢的。如果無綫認為奧海城不會付款,是脫離現實,很難令人信服,又指除非有證據指出例外的情況,否則會如原審時一樣,按常理來審。
法官重申,原審時認為陳志雲有合理辯解,除了認同無綫默許,亦因為看不到他有任何理由要刻意隱瞞。
不過,控方反駁,即使陳志雲覺得自己在無綫獨大而不需要申報,或即使說出,上司李寶安也會批准,也不構成合理辯解,仍然算是犯法。
陳志雲的代表律師表示,無綫職員填寫製作預算時,寫明陳志雲是以奧海城嘉賓身分出席,而非無綫職員,所以他有理由相信,自己有權收錢,成為合理辯解。
上訴庭早前認為,陳志雲要用合理辯解來證明無罪,需要有事實根據,指示區域法院重新審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