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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刊憲 周二生效

港區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刊憲 周二生效

【Now新聞台】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刊憲明日生效。

行政長官會同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行使國安法第43條規定,為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等執法機構制定相關實施細則,包括在緊急或特殊情況下,警方無手令可入屋搜查,限制接受調查的人離港。

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財產,律政司司長可向法庭申請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相關財產。

電子平台的信息一旦懷疑涉及危害國家安全,警方可要求發布人、平台服務商或網絡服務商移除信息。

若不服從,發布人可被判罰十萬元及監禁一年,服務商可判罰十萬及囚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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