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最近有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將內地正草擬的《國家安全法》適用於香港,引起不少討論。
內地的國家安全法93年實施,當中列明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罪行,如陰謀顛覆政府、分裂國家、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參加間諜組織、竊取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等。
這套國安法在去年十一月被全國人大常委廢除,當中有關間諜的內容,由新通過的《反間諜法》取代。
新國安法去年十二月提交人大常委會審議,擴闊了國家安全定義。除了包括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亦包括人民福祉、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和其他重大利益。有分析認為,新國安法涉及層面較舊國安法會更廣。
而國安法與人權之間如何平衡亦備受關注。內地作家譚作人調查四川豆腐渣工程,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判處5年有期徙刑;起草《零八憲章》的劉曉波,則在09年被當局以同樣罪名判處11年有期徙刑,在國際社會引起不少非議。
不過,即使通過新的國安法,也不等如立刻可以適用於香港。根據基本法第十八條,人大常委會徵詢基本法委員會和特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附件三,全國性法律要在港實施的法律作增減。
1997年基本法實施時,有五條全國性法律在香港適用,包括國旗國徽法、駐軍法等。之後,人大常委會通過再增加兩條法例,包括《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及《外國中央銀行財產豁免法》。
因為中港兩地法制不同,這些全國性法律在港實施,往住都要透過本地立法執行。好像《國旗法》和《國徽法》,香港都有另外訂立《國旗及國徽條例》,落實毀壞國旗的罪行和懲罰。
舊的國安法提到由國家安全機關執法,但香港並沒有所謂的國家安全機關;又例如違反有關罪行會按照《刑法》處罰,但內地的《刑法》並不適用於香港。在香港違反這些國家安全罪行,又應怎樣處罰呢?
2003年,基本法二十三條的爭議不在於二十三條本身,而是本地如何立法。除非香港刑事罪行的偵查和檢控程序都遵照內地一套,否則引用內地國安法不能迴避本地立法階段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