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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通過訂立《緊急情況規例》,政務司司長可為預防或治療指明疾病病人,豁免人士或項目毋須符合牌照、許可證、註冊等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通過訂立《緊急情況規例》,政務司司長可為預防或治療指明疾病病人,豁免人士或項目毋須符合牌照、許可證、註冊等

因應現時的公共衞生緊急情況,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昨日通過訂立《規例》,以容許政府豁免某些人士或項目的相關許可、註冊及申請等法定要求,以便特區政府能夠在有需要時更靈活迅速地善用內地的支援及資源,全速開展關鍵的防疫抗疫項目,以期在短時間內提升香港的疫情防控能力以控制第五波疫情。
  
《規例》賦權政務司司長可為預防、抵禦、阻延或以其他方式控制指明疾病的個案或傳播,或治療感染指明疾病的病人,在顧及各種在《規例》中訂明的因素後,以書面方式批予豁免,容許人士或項目無須符合成文法則的若干規定(包括牌照、權限、批准、豁免、許可證、註冊、標準或規格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