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 Sports】噚晚曼徹斯特打吡中,曼城一次前場傳中,處於越位位置的球員向前跳起插水式嘗試頂頭槌,雖然並未觸及皮球,但皮球隨後落到並沒越位的賀蘭腳下,繼而輕鬆射入。
撰文:羅碧芝|國際女子足球球證
旁證第一時間果斷舉旗示意越位,但VAR團隊介入後,認為該名越位球員「沒有觸球,亦沒有物理上阻擋門將視線」,建議球證改判入球有效。
然而,英超賽會(PGMOL)今日發表聲明,承認VAR昨晚判決錯誤,確認該入球應被判越位無效。
【球例解析】為何「沒觸球」依然是越位犯規?
不少球迷有個迷思:以為只要球員「沒碰到皮球」,就不算越位。這完全違反球例第11章(Law 11-Offside)的基礎原則!根據球例,處於越位位置的球員,只要做出以下行為之一,即屬越位犯規(Off side Offence):
明確做出影響對手處理皮球能力的意圖動作:
球員在越位位置「跳起嘗試頂球」,這是一個具威脅的明顯動作(Obvious Action)。曼聯後衛因要應對他的跳頂,被迫調整防守企位與預判,這樣已經直接干擾防守球員(Interfering with an opponent)。
影響對手的視野或防守決策:
即使沒有實體接觸,相關跳躍動作吸引後衛與門將的注意力,客觀上為後方的賀蘭創造絕佳空檔射門機會。
英超賽會今日的解釋,指出VAR昨晚的兩大失誤:
錯誤1:過度專注於「是否有觸球(Contact)」
VAR團隊過度依賴晶片足球(Connected Ball)傳回的數據,證實該名球員確實沒有觸球,卻忽略足球條文中對「行為干擾」的定義。
錯誤2:主觀介入「球證的主觀判斷(Subjective Judgment)」
「球員動作是否干擾對手」屬於球證的主觀執法範疇。旁證現場第一時間觀察到後衛被干擾並舉旗,這並非「清晰明顯的錯誤(Clearand Obvious Error)」。VAR盲目推翻現場球證的視覺判斷,完全超出職權範圍。
這場打吡戰的爭議,給全球足球界上了寶貴一課:高科技(晶片與3D劃線)能精準告訴我們球員「有否觸球」或「超出多少厘米」,但永遠無法取代球證對「足球行為與干擾」的專業心態判讀。
賀蘭的入球雖然被捲入爭議,但這份賽會的公開認錯聲明,無疑為未來「越位干擾」的執法,劃下更清晰的界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