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com體育】最近熱門話題離不開利物浦的文尼踢中曼城門將艾達臣,最終被罰1面紅牌出場。賽後,很多球迷都對於這張紅牌議論紛紛,那筆者就球證的角色,作出中肯分析,讓大家參詳一下。
撰文:羅碧芝|國際女子足球裁判
究竟甚麼是危險動作?球例書第12章清楚說明:「危險動作是球員比賽時,任何威脅球員安全而可引致受傷的動作,以及令在附近的對方球員因擔心受傷,而不參與爭奪皮球。」
首先,整段文字的演繹中,沒有關於「意圖」字眼,球證決定判罰時,是不應該思考球員本身是否有心做出犯規動作。球證是根據球員動作,從而判斷動作是否危害對方安全。
每次球員做出舉腳過高的動作時,本身應該考慮附近有沒有球員,即使球員很集中一心踢球,無意令對手受傷,但動作真的使用過度力量(即超出本身需要)危害對方球員,就要被罰紅牌出場。
就今次例子,當要考慮出示黃牌、紅牌或不用派牌時,球證先視乎犯規球員是否使用過度力量,文尼以跑向再跳起的方式,踢中對方頭部,奔跑跳起的力量比原地跳躍更大。在球證角度,過度力量一項實在是無可厚非。同時,球證會按2名球員的接觸部分,做出最後決定。
眾所周知,頭部是身體中非常重要部位,文尼以鞋底將腿部完全伸直踢向對手頭部,就這個接觸點來說,已完全危及對手安全。再說,若皮球在空中,有對手在附近,爭奪時應該用頭,不是用腳。
所以,無論球迷是支持任何一隊,都應該理性對此類危險動作有一定程度理解。始終,踢足球都是健康的運動,不應該因為對手犯規而導致如此嚴重的受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