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婦虐待印傭,在區域法院被判罪名成立,而非法禁錮罪就不成立。男僱主被判監三年三個月,女僱主監禁五年半。
一批外傭在區域法院外,聲援受害人。
法官指,印傭關於日常生活待遇的口供,包括只能穿膠袋衫工作,近乎裸露人前,是誇張失實,有違常理,欠缺說服力,但信納驗傷報告,加上有些傷痕在背部,不可能是自殘造成,而且若印傭要誣告兩名被告,亦不必做這麼多傷痕,認為印傭受襲的證供可信,判兩名被告傷人及襲擊等八項罪名成立。
至於非法禁錮罪,指控兩名被告外遊期間,將印傭綁起五天困於家中,法官就指不可信,判罪名不成立。
法官判刑時斥責,女被告區玉珊殘忍惡毒,兩夫婦反覆用不同手段傷害印傭,違反誠信,破壞香港作為安全工作環境的聲譽,判處男被告監禁三年三個月,女被告監禁五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