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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預設醫療指示法例本月底生效,消防處修訂消防條例,救護員在確認相關指示有效後,才會不作心肺復甦術急救,如有懷疑仍會以救人為先。
維持生命治療預作決定條例下周五生效,患末期疾病、持續植物人狀況或晚期不可逆轉疾病的病人,可在有精神行為能力時簽訂預設醫療指示,拒絕接受維持生命的治療。
消防處指,因應法例生效,救護員在確認相關指示或命令有效和適用後,不會為病人施行心肺復甦術,包括心外壓、插喉供氧、電擊和打強心藥。救護員會先確定病人心肺停頓不是因自殺、他殺或意外造成,檢查命令是否有效期間仍會進行急救,確認命令有效後會繼續提供適切護理,並將病人送去最近醫院。
消防處指,若病人家屬就醫療指示有分歧,救護員會在肯定指示真的有效才不會急救。
消防處助理救護總長(總部)唐思豪:「若病人已表達可能經醫生團隊或其他形式表達不再跟此意願,希望生存,『到時救我』,理論上這份命令會被注銷、被銷毀,所以理論上不會再有。當然不知為何仍有人拿表出來,我們同事會以『如有懷疑,救人第一』的情況做。」
消防處又指,法例保障救護人員若在不知有預設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的情況下而為病人急救,毋須負上民事或刑事責任,若有人冒簽醫療指示,則須承擔法律責任。
唐思豪:「若在現場,我們同事只要合理地見到這份表格,真誠相信是真實,我們都會視為有效適用,但另一方面,若有人故意欺騙或誤導救護人員,他亦要承受相當的法律責任。」
消防處指為免延誤急救,不會搜尋病人個人物品,提醒市民要將實體的指示文件跟身或放在當眼處,讓救護員知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