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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歲男子去年尖沙咀商場廁格寫「光時」等字句煽動罪罪成

18歲男子去年尖沙咀商場廁格寫「光時」等字句煽動罪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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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歲男子去年尖沙咀商場廁格寫「光時」等字句煽動罪罪成

【Now新聞台】一名18歲男子去年在尖沙咀一間商場的男廁三度寫上「光時」等字句,被裁定煽動罪罪成,還柙至下月12日判刑。

18歲男被告梁佳樂到西九龍裁判法院聽取裁決。

18歲男被告梁佳樂到西九龍裁判法院聽取裁決。

案發在去年7月17至21日尖沙咀一間商場的男廁,被告被控在廁格寫上「光時」等字句,他開審前承認刑事毀壞罪,但因為否認煽動罪受審。

總裁判官蘇惠德裁決時稱,被告刻意選擇在廁格犯案,必定清楚知道相關煽動字句的含意,又反駁辯方主張被告患有自閉症及解離症,稱在警方的錄影會面中,被告的表現正常及合理地專注,雖然內向及不善辭令,但反應及回答與正常人無異,肯定被告案發時有清晰的意識及自我控制能力。

蘇惠德又指,辯方的專家證人精神科專科醫生黃重光的供詞只是建基於傳聞證供,未達到專家應有的嚴謹程度,而且作供前後不一、表述含糊,認為他只是為了反駁控方,而不是客觀分析,裁定他的意見缺乏穩妥基礎,不會對他的供詞給予任何比重。

至於辯方稱被告受到警方威逼利誘,才會招認犯案,蘇惠德認為警方錄取口供的過程中沒有違反任何規定,裁定控方證人誠實可靠,並從無口頭恐嚇或者不當利誘被告,所有受爭議證供均可呈堂,裁定被告煽動罪罪成。

蘇惠德指,按照被告的成長經歷及成績,相信他本性不差,如果一開始就坦白認罪,未必會採取監禁式刑罰,但現時經審訊罪成,反映他無悔意,即使感化報告建議非監禁式刑罰,法庭亦未必會跟從。

案件押後至下月12日判刑,期間被告要還柙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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