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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政府就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增設附例,包括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時,政府任何部門和公務人員須按要求協助和配合,特首亦可刊憲將公署的履職場所劃為禁地。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去年三月起實施,政府建議就條例訂立兩方面的附屬法例,包括賦權行政長官可刊憲宣布將國安公署的履職場所劃為禁地,防範未經授權的接近或進入,不會涉及私人民居或商業地方,也不會對周邊社區造成不合理影響。如沒有合理權限進入禁地,一經定罪可判囚兩年。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指,是為防止有人潛入相關處所進行間諜行為。
鄧炳強:「劃為禁地的範圍都是公署一些單幢、佔用一些整幢大樓的場所,我們是會透過寫在法例中寫出詳細地址及座標,座標是用幾點座標去連起來包圍的範圍,不會出現一至三樓是公署,四、五、六樓是其他地方,這樣會對市民構成不便。這個並不針對如公署去一些地方調查,被調查的地方變為禁地,被調查的地方是蒐證的地方,可以用其他方法令地方變為安全。」
附例亦建議,國安公署根據香港國安法第55條規定的三項特別情況,經中央批准行使管轄權辦理國安案件時,特區政府任何部門、機關和任何公務人員必須按公署要求,依法及時提供一切所需和合理的協助、便利、配合、支持和保障。
鄧炳強重申,這種情況極少會出現。
鄧炳強:「還要必須是國安法入面的四個罪行相關的案件,包括是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及勾結外國勢力,這些情況是極少數會發生,但如發生情節肯定是很嚴重、性質肯定很惡劣、影響肯定是非常重大的案件。」
附例亦訂明,任何人沒有合理辯解下不遵從公署簽發的法律文書,或在相關國安案件作供時提供虛假或誤導資料,以及在沒有合法權限下披露與調查相關的資料,即屬違法。若違反有關附例,屬可公訴罪行,最高罰款50萬元及監禁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