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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政府以「先訂立、後審議」方式,制訂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落實國安公署的職責,而若特首認為需維護國安,可刊憲將國安公署履職場所劃為禁地。
政府提出就維護國安條例第110條訂立附例,以便國安公署有效履行香港國安法第55條,即是若出現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國安法或出現國安面臨重大現實威脅情況時,經中央批准,可由公署行使管轄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關法院行使審判權,亦禁止任何人披露任何與調查相關資料。
政府又提議將蓄意抗拒或妨礙公署執行職務訂為罪行,而若特首認為需維護國安,可刊憲將國安公署履職場所劃為禁地。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下午將舉行聯席會議審議。相關附例隨後會先訂立後審議方式訂立,在刊憲當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