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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委會擬修例刑事化嚴重濫用公屋 最高可被罰50萬及囚1年

房委會擬修例刑事化嚴重濫用公屋 最高可被罰50萬及囚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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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委會擬修例刑事化嚴重濫用公屋 最高可被罰50萬及囚1年

【Now新聞台】房委會建議修例,將嚴重濫用公屋行為刑事化,最高罰款50萬元及監禁一年,預計下月諮詢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爭取明年中實施。

政府積極打擊濫用公屋,除設3000元舉報獎金,更建議修訂房屋條例,將嚴重濫用行為升級為刑事罪行,包括分租公屋單位或容許他人居於單位,舉例收錢讓親戚居住一樣犯法;以及租戶未有居於單位,但將單位用於商業用途,如變成出租民宿或健身房。

房委會日後不單有權終止租約、要求租戶遷出,還可作檢控,租客及經紀一樣視為犯罪,一經定罪最高罰款50萬元及監禁一年。

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主席黃碧如:「刑事化了,一旦入罪會有案底,我們不想輕易地將很多行為涵蓋了一定要不在單位居住,因為我們自己想,例如很多居住中的街坊會幫補生計,在家幫人補習或在家做手工,若我們不界定清楚,變相會有街坊擔心。我們不是有KPI稱要捉多少人才與我們作出這建議的願望符合。」

有市民贊成修例建議,認為罰則有阻嚇力。

市民吳先生:「應該要重罰才行,重罰才會害怕,才不會犯那些錯誤。對的,愈重愈好。」

市民張女士:「公屋原意就是幫助低收入人士,如果自己已有經濟能力,即不需要住,應交出來,不是分租給別人。」

修例亦建議賦權人員可要求可疑人士提供身份證等個人資料,無合理辯解下拒絕屬違法,可罰款一萬元及監禁6個月。消息指,需房屋事務主任或以上級別才會獲授權,而合理辯解包括遺失身份證。同時提出延長虛假陳述及拒絕提供資料罪的檢控時效至犯罪後6年內,或被發現後1年內。

房委會指,爭取在今年第二季將有關修例提交立法會審議,並期望今年內通過明年中起實施,條例不設追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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