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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運輸署今年初收緊查冊規定,傳媒查冊須向運輸署署長作書面申請,記協司法覆核有關規定。雙方陳詞後,法庭押後在12月頒布判詞。
申請人是記協,由資深大律師祁志代表。祁志陳詞時指,運輸署不應限制真誠新聞工作,不應衡量資料是否恰當使用,只應考慮會否濫用資料,而現時只有三類型查冊申請可自動獲批。
祁志又指,新規定下如記者要查車牌,署方會通知當事人,而這樣的預先提示會提醒有可能犯罪人士,亦帶來寒蟬效應,令新聞失去監察角色。
涉及私隱權方面,記協反問為何新聞用途查冊,會比其餘三個自動獲批的查冊類型侵犯私隱,認為《私隱條例》已平衡各方利益;又指記者在刊登報道前會查證事實,公眾利益的重要性大於私隱。
代表運輸署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引述蔡玉玲案的判詞指,運輸署長有責任保障車輛名冊中的私人資料,又解釋署方向查冊的記者施加更複雜的程序或出現延誤,是為了有效審查查冊的目的。
就記協一方呈上傳媒查冊與元朗721事件相關車牌失敗的例子,署方解釋,事件發生於2019年,並非近期亦非緊急,傳統上不被視為具新聞價值,而運輸署向申請查冊的記者索取更多資料時,他們相隔一段長時間才回覆,證明他們的申請並非緊急;又指運輸署沒有干預任何媒體的運作,沒有阻撓它們出版任何報道或接收任何資訊,因此署方的措施不牽涉記者的權益。
法官高浩文質疑,是否真的應由運輸署署長判斷記者跟進的報道是否緊急,反問為甚麼署長不可認為記者報道,已是可公開名冊資料的合理理由。記協一方亦指,元朗721事件並非沒有新聞價值,事件至今仍受很多關切。
記協及運輸署已完成雙方陳詞,法庭會於12月頒布判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