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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屠龍小隊串謀爆炸殺警案,法官繼續引導陪審團,指若有獨立證據支持案中證人的供詞,可按「共同串謀者原則」指證案中被告。
各被告由囚車押送到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引導陪審團時指,案中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各被告是串謀一分子,若陪審團利用案中的承認事實和證人供詞作推論時,必須是唯一合理推論,亦需考慮各被告是否同意成為串謀一分子,若被告知悉串謀計劃但沒有參與,就不能判他罪成。
法官又向陪審團解釋如何運用「共同串謀者原則」,指該原則容許利用串謀分子實行串謀的言行,指證不在場被告的參與程度,但必須有獨立證據證明串謀存在和不在場被告與串謀有關,不能單憑一些人的證供就裁定被告罪成。
法官舉例黃振強作供指,他在泰國旅行時曾告訴屠龍小隊成員殺警計劃中與吳志鴻團夥的分工,但李家田沒有去泰國,陪審團要先信納黃振強的供詞,再考慮串謀當時是否已經成形,黃振強所說是否與實行串謀計劃有關,以及有沒有其他證據顯示李家田對計劃的認知,才能用這些供詞指證李家田。
李家田作供時曾指,他是受警員毆打和施水刑才承認從吳志鴻收取槍械。法官指示陪審團要考慮李家田的招認,是否因為或可能因為他受不當對待作出,若是如此就不應接納,即使認為他並非在不當對待下招認,仍需考慮招認內容是否屬實。
法官預計星期二完成引導,陪審團其後將退庭商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