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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2019年串謀爆炸殺警案,被告賴振邦代表大律師結案陳詞,指從犯證人彭軍壕的證供不可信,又指無證據證明,與爆炸裝置有關的手機是屬於賴振邦。
賴振邦由囚車押送到高等法院應訊。辯方質疑,主力指證賴振邦的從犯證人彭軍壕邏輯混亂,指曾經在台灣高架橋底試槍及炸彈,質疑在公開場合試爆的做法不合邏輯。
辯方又指賴振邦被捕時被警員逼飲清潔精及滴露,在警署內被毆打,警員用盡各種方法仍然無法令他招認,所以就要彭軍壕幫忙,把罪行推到賴振邦身上。
控方案情指,在賴振邦手機內發現與爆炸裝置有關的影像。辯方反駁指,當時警員到「3C工作室」拘捕他時,工作桌上有多部電話,包括顧客送來維修的電話,不能肯定涉案電話物主是誰,他被捕後從沒招認該部電話是他自己使用。
賴振邦被捕後曾經獲警方釋放,毋須保釋,直至3個月後再次被捕。辯方指他從事電話維修工作,如果他確實有犯案,必然知道電話的資料會被警方修復,但他保釋期間無離開香港,證明他是無辜的,才會繼續坦蕩蕩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