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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818流水式集會案,黎智英等7人就參與非法集結罪上訴,終審法院裁定上訴失敗,認為英國的案例與香港的法例背景有分別。
案中判緩刑的李柱銘及吳靄儀聽取裁決後,步出終審法院,
吳靄儀:「這個裁決當然非常重要,我們未有時間詳細研究判詞,所以現在不適合作出任何評論。」
他們與何秀蘭及在囚的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何俊仁就參與2019年8月18日非法集結罪的定罪提出終極上訴,引述兩宗英國案例,認為法官在審訊時應進行「執行相稱性」評估,考慮定罪會否對被告人的集會自由造成相稱或不相稱的限制,法庭應考慮案發後的事宜,例如遊行最終不涉暴力。
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等五名法官一致駁回辯方的上訴。判詞指,辯方提出的兩宗英國案例源自有別於香港的法律背景,香港不應跟隨判決,強調香港和英國在處理人權挑戰的法律框架方面有不同之處,香港的法庭可宣告違憲的條款無效及將其廢除,但英國被宣告為不符合人權的條款仍會被視為有效繼續執行。
香港和英國在評估限制的相稱性時,會出現不同的問題和考慮,因此一致駁回各被告人指每名被告人的逮捕、檢控、定罪及判刑均須分別地證明為對其權利作出相稱限制的論點。
由於他們就《公安條例》的憲法挑戰不成立,又沒有就當時警方反對遊行提出憲法挑戰,針對定罪事實基礎的上訴亦已被駁回,下級法庭在定罪之前無須再進行額外的相稱性評估。
案件在2021年開審,各被告原被裁定組織和參與非法集結罪成,其後上訴獲撤銷組織非法集結罪,但維持參與非法集結定罪。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和何秀蘭分別判囚五個月到一年,何俊仁、吳靄儀和李柱銘則緩刑兩年。
吳靄儀和李柱銘聞判後表現平靜,而黎智英等另外5名被告都沒有到庭聽取裁決。
特區政府歡迎判決,重申香港市民有合法和平集會與遊行的權利,但行使這些權利必須合法,確保維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及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盡量減少公眾活動對公眾的影響,又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是法治的根本要素,任何人不論種族、階級、政見或宗教信仰,都須遵守當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