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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民主派顛覆政權案,黃之鋒等六名參加九龍東初選的被告開始求情。黃之鋒一方指,國安法第30條不適用於本案判刑;譚文豪一方則指,他無意成為激進政客。
黃之鋒、譚文豪、李嘉達、譚得志、胡志偉和施德來,由囚車押送到西九龍裁判法院。除了施德來受審後罪成外,其餘五人都在案件開審前認罪。黃之鋒進入法庭後,被安排獨自坐在犯人欄的右邊角落,由三名懲教人員將他與其他被告分隔開。
代表黃之鋒的大律師李國威指,黃之鋒應被歸類為初選計劃的「積極參與者」。他指,雖然黃之鋒曾在初選期間,提到要連結選舉和國際戰線反制中共,但由於案件不涉及勾結外部勢力的指控,因此國安法第30條在量刑時不適用。
李國威亦指,黃之鋒過去曾因組織和參與非法集結判囚,希望法庭運用整體性原則,減輕黃之鋒的刑期;但法官陳仲衡反駁指,黃之鋒是在獲法庭保釋時一再犯案,這將會是加刑因素。
代表譚文豪的資深大律師何沛謙陳詞時,引用2020年7月譚文豪擔任立法會議員時,在立法會財委會的投票紀錄,指譚文豪當時曾與其他議員協調,盡量讓最多的政府撥款申請議案通過,證明了他有盡責履職,不會無差別否決政府議案。何沛謙又指,譚文豪沒有意圖成為激進政客。
法官李運騰質疑,根據另一公民黨被告鄭達鴻的供詞,譚文豪曾在討論公民黨初選立場取態的內部會議上,提出要否決所有政府議案;何沛謙回應指,譚文豪不會讓外界對他的印象,影響他的個人判斷;譚文豪親自撰寫的求情信最後一句指,希望向法庭表達對過往言行的愧疚,並公開向香港社會和中央政府真誠道歉。
代表李嘉達的大律師陳德昌指,李嘉達應歸類為「積極參與者」,建議量刑起點介乎三到六年半,他有盡早認罪,應有三分一刑期扣減;又呈上41封由家人、校長等撰寫的求情信,希望法庭接納他已改過自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