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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立法會法案委員會審議有關23條立法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對於有議員關注市民如何證明無意圖接收並披露國家秘密,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稱,須符合兩個犯罪元素才有機會觸犯法例。
審議23條草案的法案委員會繼續開會,有議員關注,如果市民無意接收到國家秘密並披露,如何證明無犯罪意圖。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稱必須符合兩個犯罪元素才有機會干犯法例。
立法會議員(商界第一)林健鋒:「在這個人沒有主動尋求下,無意之間或意外地接收了一些國家秘密,又在無意之間用了、傳了出去、披露了,怎樣去證明這個人真的沒有犯罪意圖呢?」
鄧炳強:「明知即是一定要有意圖,你是知道的,另外再加上1B最後一句,意圖危害國家安全,即是不是你純粹獲得一個國家秘密,你要加上明知及有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獲得這個物品就有機會犯法,一定要有這兩個很大的要素。」
有議員舉例說,如果有市民在街上檢取到國家秘密後棄掉,是否同屬犯法,律政司指檢取後應盡快交予警方。
立法會議員(新界東北)陳克勤:「如果他真的一打開『嘩,國家機密,很害怕』,就掉在原地,或好像上次有人說掉在垃圾桶,後來政府檢取到這份文件又拘捕了這個人,那究竟告他甚麼罪?」
署理首席政府律師梁文豐:「他應該要做的就是盡快交給警方,如果他明知那份是國家秘密的一份文件,他隨便掉在街,其實這個就是剛才有些議員提到,他會滿足了披露中的放棄管有的定義,所以他不應該隨便明知是國家秘密都周圍掉在街,他應該是要盡快交給警務人員。」
有議員質疑將國家秘密交予警務人員,是否已將安全風險降至最低,鄧炳強指執法部門有守則亦有呈報機制足以處理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