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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23條草案亦擴闊警方執法時的權力,包括可以禁止被捕人羈留48小時內見律師,羈留期亦可延長14日。
警方現時搜查地方須取得法庭手令,但23條賦予警司級或以上的警務人員在特定情況下毋須取得手令亦可進行搜查,例如取得手令會導致證據喪失或毀滅,如合理地相信某組織或其成員將一個非住宅處所用作集會、活動或經營地點,獲授權警員可以進入及視察該處所。
草案同時提出在現行最多羈留48小時下,總督察級或以上人員可以調查為理由,在疑犯被捕48小時內向法院申請延長羈留期,裁判官若信納,可批出申請延長2次,每次最多7日,延長14日後仍未起訴疑犯就要把他釋放。
疑犯在羈留期間提出諮詢律師時,警方可向法庭申請手令,限制疑犯諮詢特定律師或律師行,或申請在疑犯人被拘捕後,48小時內限制該人諮詢律師,但前提是警方認為諮詢律師會危害國家安全或導致任何人身體受傷,妨礙追討利益或破壞妨礙司法公正。
疑犯獲得保釋後,總警司或以上級別人員可向法庭申請「行動限制令」,限保釋者在指定地方或申請指定地方居住,有效期3個月,違反條件可被判監一年。
條例亦列明,若對處理國家安全案件或工作的人作出非法騷擾,令其感到驚慌或困惑、蒙受心理、財產等傷害,可被判監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