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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草案 列明毋須證明煽惑擾亂公共秩序或煽惑暴力的意圖

23條草案 列明毋須證明煽惑擾亂公共秩序或煽惑暴力的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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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草案 列明毋須證明煽惑擾亂公共秩序或煽惑暴力的意圖

【Now新聞台】23條草案重新定義煽動意圖,煽動對象有所擴展,刑責加重,並列明毋須證明煽惑擾亂公共秩序或煽惑暴力的意圖。

23條草案的第三部,列出關乎煽動意圖的相關罪行。對比現行的法例,刪去了舊有的「女皇陛下」,而煽動對象亦由現時的「香港居民」,擴展至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明確列出可能被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的制度或機構,包括國家根本制度、國家機構、中央駐港機構、特區司法機關等。

若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煽動意圖的文字等,最高監禁刑期由首犯兩年、再犯3年,增加至7年;若相關行為涉及勾結境外勢力,則可判監禁10年。

而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管有具煽動意圖的刊物,則由首犯1年、再犯2年,增加至3年,並列明定罪時毋須證明煽惑擾亂公共秩序或煽惑暴力的意圖。

與現時一樣,條文亦有4項辯護目的,包括意圖勸說任何人嘗試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意圖消除居民間產生的憎恨或敵意等,但其中一條則由原來的「指出錯誤或缺點」,改為「為了就制度或憲制秩序提出意見」,以及為了提出改善意見而指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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