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們並不支援你正使用的瀏覽器。
為達至最佳瀏覽效果,請更新至最新的瀏覽器版本。
如有問題,歡迎電郵至 pccwmediaiapps@pccw.com 查詢。
為達至最佳瀏覽效果,請更新至最新的瀏覽器版本。
如有問題,歡迎電郵至 pccwmediaiapps@pccw.com 查詢。
廣告
【Now新聞台】與伴侶在英國結婚的男同志不滿同性伴侶如果無立遺囑,配偶將沒法繼承遺產,三年前提出司法覆核勝訴,律政司不服上訴,上訴庭今駁回其所有上訴理據。
申請人吳翰林與伴侶李亦豪於2017年在英國倫敦結婚,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有效婚姻定義將同性伴侶排除在外,即如沒有另外訂立遺囑,同性伴侶將無法繼承遺產,吳翰林遂入稟挑戰《無遺囑者遺產條例》以及《財產繼承條例》。
高院原訟庭於2020年裁定有關條例違憲,律政司後來上訴,上訴庭去年底開庭審理,周二頒下書面判詞駁回律政司所有上訴理據。
律政司一方爭議《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的規定,植根於終身婚姻贍養義務,只有異性已婚夫婦有法律義務供養伴侶,但同性伴侶並無相關義務,不過上訴庭法官在判詞中反駁指,「有效婚姻」的定義涵蓋在香港以外地方舉行或締結的婚姻。
上訴庭亦認同原審法官的裁定,指相關法例就異性婚姻配偶及同性婚姻配偶確實有不同待遇,且構成非法性傾向歧視,而同性配偶爭取涉案權利不會影響婚姻法律的一致性。
而對於律政司提出香港不允許同性婚姻,所以遺產繼承的有關條例亦不能保障他們,上訴庭指這個說法已被終審法院駁回。
至於雙方訟費方面,上訴庭下令需要由律政司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