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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去年被控煽惑他人參與六四集會,判囚15個月,高院裁定她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期。
鄒幸彤另涉違反國安法的案件,要繼續還柙。她聽取裁決之後,由囚車押送離開高等法院。
她涉嫌去年煽惑他人參與六四集會,被裁定一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罪成,她早前就刑期及定罪提出上訴。
法官張慧玲在裁決中指,公安條例指出,如果可以施加集會條件而達到相同目的,便不可禁止集會。當時警方以公共衛生為由,對集會發出禁止令,主要考慮預期集會人數及社交距離是否有效。
集會組織方表示,願意遵守警方任何合理要求,但警方只作出質疑,沒有認真主動考慮,亦沒有提出可作考慮的措施或條件,包括限制入場時段、人數、分散地點等,認為警方沒有履行在可行情況下容許及便利集會的主動責任。
警方向衛生署索取的專家報告,其實並沒有完全反對大型集會,只是不建議涉及不戴口罩進食的集會,因此未能確立禁止令的合法性。
至於鄒幸彤指稱自己並不是呼籲他人到維園,法官認同原審裁判官的觀點,指涉案文章的內容確實是呼籲他人到維園集會,尤其是她提及「是否要不戰而退,主動讓出維園這個戰場」,但由於禁止令的合法性未被確定,即使鄒幸彤呼籲他人到維園集會亦不屬犯法,裁定她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
控方在裁決後指,需要時間研究判詞,不排除在下周五或之前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