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前支聯會常委梁錦威承認一項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被判監三個月。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指,被告有組織性、蓄意拒絕向警方提交資料,判監屬於恰當。
正因去年六四未經批准集結案服刑的梁錦威,由囚車押送到西九龍裁判法院。
梁錦威在認罪前表示「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要求他重新答辯,他表示承認一項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
案情指梁錦威作為支聯會在香港的幹事,管理或協助管理的人,今年8月25日透過弟弟接收警方送達的通知,之後曾發公開信,表明不會向警方提交任何文件。
被告在9月8日被捕,警方先後搜查六四紀念館及支聯會位於葵涌工廈的貨倉,檢獲部分與通知有關的文件,包括歷年六四晚會場刊複印本、部分收入及支出紀錄、工作報告等。
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裁定梁錦威罪名成立,今次案件是國安法實施後,首次引用實施細則檢控的案件。
他指,本案各被告經考慮後一致決定,不會提交文件,是有組織地故意拒絕提交,當時警方搜查六四紀念館等,找到部分要求的文件,顯示這些文件並非已經流失;考慮到被告有組織及刻意拒絕,判監屬於恰當,量刑起點為4個半月,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判被告入獄三個月,當中兩個月刑期與去年六四未經批准集結罪分期執行,梁錦威最新總刑期為11個月。
同案被告尚有鄒幸彤、鄧岳君、陳多偉及徐漢光,案件暫定於明年1月25日會進行第二次預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