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消委會發表境外物業銷售研究報告,發現部分銷售廣告內容含糊及帶誤導,而接獲境外置業投訴亦激增,消委會提出五大建議,包括修訂《地產代理條例》,銷售境外物業都必須持牌,同時加強監管廣告內容,以及設立銷售冷靜期等。
近年不少人境外置業投資又或移民海外,或選擇北上大灣區發展。消委會2017年至20年間每年接獲35至56宗境外置業的投訴,而今年首八個月就已經收到106宗,當中24宗是住宅物業,大部分涉及內地物業。
消委會分析境外物業的銷售廣告以及派出神秘顧客「放蛇」 ,有廣告標榜出租租金保證或不切實際的高租金回報,可能觸犯《證券及期貨條例》,亦有單張「無牌聲明」字體小至難以閱讀,甚至有代理不懂日文卻推銷日本樓盤。
消委會總幹事黃鳳嫺:「問他在寫甚麼時,銷售員說其實我也不懂,但根據我多年賣日本樓經驗,從漢字我也猜到是甚麼意思,其實這是非常兒戲,大家如果懂日文,有些漢字與真正的中文意思有很大出入。」
現行地產代理條例中,純粹銷售境外物業的營業員如果在收據、單張等文件列明「無牌聲明」,即可豁免領取地產代理牌照。而大部分這類營業員都沒有披露獲豁免,亦沒有披露與賣方的關係以及佣金資料等。
消委會建議,規定所有從事銷售境外一手住宅物業的地產代理及營業員,都必須持有牌照。
消委會主席林定國:「究竟與消費者交流的代理是有牌抑或無牌,他是毋須領牌,抑或有需要不過沒有領牌,其實是不容易去分辨的,但重要是一個有牌的經紀,會受到很多法律規管及地監局的規管,相反如果是無牌,因他毋須領牌也好,應該領但沒有領也好,變相很多時不需或沒有受到一些相關法例監管,保障當然很不同。」
消委會亦建議,透過有約束力的地監局指引規定銷售廣告內容,例如不得誇大或誤導、指定警告字句的字體大小等。
消委會建議為準買家設立不少於七日的留位費冷靜期,如果買家最終不繼續交易,代理可從中扣除合理行政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