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完善選舉制度條例草案》涉及修改多條本地法例,選舉委員會、立法會組成都有重大改變,亦加入資格審查委員會,選民投白票等行為都有法例規管。
新制度下的選舉委員會,參選行政長官及立法會都必須獲得他們提名,職權之外,規模亦擴大,由1200人增至1500人,四大界別增至五大界別。117個區議會代表取消,由分區委員會及地區撲滅罪行及防火
委員會代表取代,又新增基層﹑同鄉社團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代表等。
法律﹑教育界等選委以往由業界選民投票產生,新制度下加入當然及提名委員。
立法會亦組成亦有大改動,議席由70增至90,新增的選委會界別佔最多,有40席,由1500名選委選出。功能組別減至30席,區議會議席全數取消,新增兩個新的界別,商界(第三)、人大政協、全國性團體代表。
地區直選由35席減至20席,選區由五個改為十個,每個選區有兩個議席,選民可投給一名候選人,得票最多的兩名候選人當選 。
日後參選特首、立法會或選委,也要通過資格審查委員會一關。國家安全委員會根據警方國安處的審查,就候選人是否擁護基本法、是否效忠特區向資格審查委員會提意見,決定不得提訴。委員會由行政長官委任主要官員擔任,政府亦提出修訂,加入最多3名社會人士。
修例同時修訂《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故意妨礙或阻止人投票,以及煽惑他人不投票、投白票或廢票都屬違法,最高可判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