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去年九月九龍遊行期間,一名新巴司機駕駛巴士在彌敦道無故響號及快速行駛,被控危險駕駛罪,裁判官將危險駕駛改判不小心駕駛罪成,案件押後下月判刑。
37歲被告張浩然到九龍城裁判法院應訊。
案發在去年9月6日彌敦道,被告無故響號及先後兩次沒有雙手握軚盤,被控危險駕駛。
裁判官嚴舜儀稱,案發時彌敦道有群眾聚集,警方需要封閉第一及第二行車線,而被告準備駕駛巴士出第三線,並響號不少於三秒。
對於被告解釋是要警告路面的警員,裁判官稱片段中警員無特別動作,無證據顯示他們會衝出馬路,認為客觀上無需響號,又稱被告舉中指宣洩情緒和駕駛巴士無關係,而出線時巴士車身貼近警員會嚇到他們,被告無專注路面情況和無合理調節車速、車距,幸好當時無發生突發情況,不至於危險駕駛,但被告無專注駕駛,故改為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
至於被告牽涉同日另一項在薄扶林不小心駕駛,他自辯時稱當日行車時身後的背包搖晃影響視線,所以脫下手套並轉身處理背包,期間以右前臂外側壓著軚盤控制方向。裁判官指案發時行經多個巴士站,可供被告停泊處理,但被告無選擇較安全的情況處理,裁定他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
裁判官又指被告負責駕駛雙層巴士,車上有不少乘客,被告行為的潛在風險不可忽視,不能以罰款處理,會考慮停牌,案件押後至下月8日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