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高等法院裁定,警方不展示編號的做法違反人權法;又指現行的投訴警察機制,其中投訴警察課並非獨立於警隊,監警會則無調查權,未能有效地履行職責。警方回應稱,會與律政司研究相關判詞,作出檢視及適當跟進。
五宗案件的八個申請人,分別為「守護孩子」成員陳基裘、郭卓堅、去年612眼部中槍的通識科教師楊子俊以及記協等。
他們就防暴警員及速龍小隊在去年反修例事件中,無展示編號入稟高等法院,質疑是違反人權法。
法官周家明頒下判辭指,人權法第三條列明,任何人都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對待。
政府有責任建立一套適當的制度,讓受害人對涉嫌違反人權法的警員進行民事或私人檢控。
容許他們可以辨認涉事警員,從而充分保障人權法下所規定的權利。最明顯的措施就是,要求每個警員執行非秘密行動時,清晰展示編號。
而警員的身份識別不可單靠警隊內部制度執行,否則受害人只可被動地由警方決定是否對涉事警員採取法律或紀律懲處。
法庭指,明白到警員在社會事件中執勤時,若展示編號會引來起底的憂慮,但重申相關的憂慮,不可凌駕維持一個適當調查系統的職責。
而警員在行動中,使用的行動呼號會被重用或被同隊的其他警員使用,並非如警員編號般獨一無二。
周家明又提到,現有的兩層投訴機制,包括投訴警察課及監警會,未能有效地履行職責。
投訴警察課由警隊中的資深警員擔任成員,明顯地不是獨立於警隊,而成員只會在此崗位任職兩至三年,之後會調返警隊。
監警會雖然為獨立機構,但缺乏調查權力以及無權推翻投訴警察課的決定,不能有效履行職責,裁定警員不展示編號的做法違反人權法,記協、楊子俊、魯湛思等五人勝訴。
至於陳基裘、郭卓堅及梁頌恆,法庭認為即使他們在去年參與過示威遊行,但不認為他們直接受到警員相關做法影響,故裁定他們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