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警方修訂《警察通例》中「傳媒代表」的定義為向政府新聞處登記的媒體等,今日起生效。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郭家銓否認是由警方決定何謂傳媒,而只是選用現時行之有效的機制。
郭家銓:「由警方決定哪十五間、哪些新聞傳播機構進入採訪區,做法不公平和不透明,因此我們在想如何能在現時香港的機制有甚麼較客觀參考的標準,我們看到新聞處的系統在行內相對有認受性,比較客觀,亦不是由警方決定,是由第三方決定的系統。」
郭家銓又表示,新修訂並不影響傳媒在公眾地方採訪的自由,除非是在警方的記者會或者衝突事件中的封鎖區,警方才會以此標準作特別安排。